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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对建筑企业服务的若干意见(试行)》

2019-03-05 20:25 来源:长兴县人民政府

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扶持和引导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建筑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67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7〕4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对建筑企业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本县建筑企业的扶持和引导

为了加快我县建筑业的发展,促进建筑企业做大做强,从资质管理、政策奖励、对外开拓市场等方面给予更好的服务,具体的政策奖励如下:

(一)实行资质升级奖。为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加快培育高等级资质的建筑企业,设立资质升级奖。对建筑企业主项资质由一级升至特级的,给予50万元奖励;二级升至一级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建筑企业增项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专业类别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予15万元奖励。

(二)实行优质工程奖。坚持质量兴业、品牌经营,鼓励企业争创国优、省优、市优工程,创建文明标化工地,积极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群众性科研成果评审活动。对创国家优质工程的主承建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创省级优质工程的主承建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实行县外经营奖。为鼓励本县企业开拓县外市场,除实行财政贡献奖外,经县财政部门核准,对当年县外业务入库本县税收50万元至1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0万元以上至15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的;15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县外经营所得税按下限预征。

(四)实行财政贡献奖。经县财政部门核准,对当年在县本级入库的建筑业税收达到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并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并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并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1500万元以上并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特殊行业除外) 。

二、切实做好对外来建筑企业的服务

(一)引导和鼓励外来建筑企业在长兴注册公司。鼓励外来建筑企业在本县注册独立法人公司和非法人的分公司,参与我县工程建设。注册为独立法人公司的按照“绿色通道”规定优先办理有关注册手续;注册非法人分公司的,工商与税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外来建筑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办理备案登记。

(二)享受奖励政策。在长兴注册非法人分公司的,可享受我县建筑企业财政贡献奖和优质工程奖的政策;在长兴注册独立法人公司的,视同本县建筑企业享受相关奖励政策;入驻总部经济园区,还可享受园区有关奖励政策。

(三)指导外来建筑企业建立统计报表制度。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外来建筑企业传达本地有关行业管理的政策规定,实时建立建筑企业统计季报、年报制度,准确反映外来建筑企业在长的经营情况。

三、建立部门服务管理机制

(一)明确服务职能,提高服务水平。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积极主动地为建筑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建设单位和乡镇(街道)、开发区在为外来建筑企业办理证照、工程发包和签订施工合同时,告知建筑施工企业要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凭长兴税务部门开具的建筑业专用发票支付工程款和结算工程尾款;建设单位要为外来建筑企业注册公司或分公司做好全程服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为外来建筑企业的备案登记、企业资质申报和经营活动做好服务工作;财税部门要及时为外来建筑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为企业纳税和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提供优质服务;工商部门要为外来建筑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注册变更、营业执照年检做好服务工作;人事、劳动部门要为企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人才引进、技能培训做好服务工作;安全监督部门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服务指导;城管部门要为建筑企业文明施工提供优质服务。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为建筑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二)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县监察、建设部门和招投标中心要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和引导,积极开展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环境,为本地和外来建筑企业经营和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条件。

(三)建立联动服务机制。建设、工商、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专人联系,定期召开例会,不断研究和改进管理办法,并对建筑企业备案、施工许可证发放、竣工验收、工商营业执照发放、税务登记证发放和纳税情况实行信息共享。

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