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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兴县外来投资“一卡通”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3-20 14:20 来源:长兴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营造“亲商、扶商、安商”的良好氛围,不断改善我县投资环境,推动外来投资企业发展壮大,更好地为全县经济服务,依照《湖州市外商投资“一卡通”制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定义

本办法是指为持“一卡通”卡的我县外来投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县外内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以下简称持卡人)在投资、经营、生活等方面提供进一步便利服务的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适用区域

在长兴县辖区内适用。

(二)适用对象

持卡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⒈在长兴县辖区内依法工商注册登记且首期注册资本金在规定期限内足额到帐并已开工建设的企业的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

⒉具有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永久居留权或者县外境内居民身份的企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

⒊企业达到如下条件之一:

(1)工业性项目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企业或者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内资企业;

(2)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农业及农产品专业市场等项目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企业或者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内资企业;

(3)农业现代种植、养殖项目注册资本在2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企业或者注册资本1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内资企业;

(4)交通运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商贸流通、金融(地方法人企业)、仓储服务行业以及医疗卫生、文化教育项目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企业或者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内资企业;

以上四款含同一投资者在长兴投资多个企业累计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或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企业,其投资者可视为符合本款条件。

(5)其他经审核批准的企业。

⒋历年批准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除应符合以上条款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建设资金按规定如期足额到位;

(2)项目建设按计划如期实施。

⒌守法经营、关心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企业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便利措施

经审核批准持卡人享受下列便利措施:

(一)行政服务

⒈持卡人可得到项目所在地提供的项目报批手续全程代办,或协办、归口包干等跟踪服务。

⒉持卡人在项目兴办、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时,可享受重要项目推进绿色通道,获得快速协调处理。

⒊对所在单位,县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提供经常化的业务指导服务,依法行政,不得随意进行各种检查、收费等行为。

⒋及时受理持卡人的投诉,受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

外承诺少于5天的按原承诺时间),将处理意见回复持卡人。

(二)医疗服务

⒈确定长兴县人民医院、长兴县中医院、长兴县妇幼保健院为持卡人定点医疗单位。

⒉定点医疗单位设立“外商医疗服务窗口”,持卡人就医由导医陪同,优先办理就诊、检查、付费取药和住院等手续,优先安排专家诊治。

(三)居住服务

免费为持卡人、其配偶及子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或居住证(临

时居住证)。

(四)教育服务

⒈持卡人子女入学,可按持卡人实际居住地,享受县域城镇居民子女就近入学、收费标准等相关方面的同等待遇。

⒉持卡人可优先办理其子女就读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年级的入学、转学手续。

(五)交通服务

⒈持卡人工作用小车,其车牌号经确认,由县交通局给予办理该车长兴县辖区内国道免收费通行证。

⒉在车管所设立“外商车管服务绿色通道”专门窗口,为持卡人提供优质服务。

⒊对持卡人道路交通安全轻微违法的道路交通行为,原则上不罚款不扣分。

4.对县重点工程运输车辆实行跟踪指导服务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服务。

(六)旅游服务

持卡人在县域旅游景点享受第一门票半价优惠,三星级以上宾馆住宿享受签约贵宾待遇,餐饮享受VIP待遇。

(七)金融服务

持卡人的金融业务,给予优先办理或享受VIP服务。

第四条 管理办法

(一)“一卡通”卡由长兴县人民政府颁发。

(二)“一卡通”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需要上

述服务时须出示“一卡通”卡。

(三)第三条中相关的服务便利措施,由各行政职能主管部

门分别制定服务操作细则,并监督实施。

(四)“一卡通”申领核准程序:由外来投资企业向县外经贸

局申领《外来投资企业“一卡通”申请表》,并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经所在地政府初审后,报县外经贸局复核。县外经贸局复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核准后由县外经贸局负责发放。每年8月发(换)卡。

(五)“一卡通”卡有效期为两年。

(六)“一卡通”制度由县外经贸局具体牵头,负责管理和解

释,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外来投资“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05〕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