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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长兴县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十二条政策意见

2020-03-20 16:15 来源:长兴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9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新十条扶持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发〔2019〕27号)等文件精神,围绕省、市、县对外开放战略部署和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建设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环境,助推我县经济转型升级,制定以下十二条政策意见。

一、推动电商开拓国内市场

(一)支持企业开展电商应用和销售。对首次在知名电商平台新开设店铺且年度线上销售额达3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个店铺一次性奖励3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个店铺。对年度线上销售额达300万元且排名县前50名的电商企业,销售额在300万元—5000万元部分按线上销售额的1%奖励,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鼓励本地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新投资建设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际投资额达50万元以上且正常运营满一年的,给予运营主体软硬件投资额(包括推广运营投入等)20%以内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平台当年度网络交易额达3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每提高1000万元,再追加一次性奖励5万元。以上奖励单个平台合计不超过100万元。每年安排不超过100万元,用于对经授权在知名电子商务平台上建设产业带的运营主体的年度考核奖励。

二、加快推进跨境电商发展

(三)鼓励企业开展跨境营销。对自建跨境电商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在第三方知名跨境电商平台新开设跨境零售店铺且线上交易额达3万美元的企业,给予每个店铺一次性补助3万元;在第三方知名跨境电商平台新开设店铺开展B2B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给予每个店铺一次性补助3万元。以上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9万元。对年度跨境线上销售额达30万美元且排名县前50名的电商企业,按实际跨境线上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四)加快跨境电商海外仓建设。对当年度被认定为省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的项目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当年度被认定为市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的项目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自建(租用)跨境电商海外仓且年跨境电商线上销售额达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当年度租金50%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支持跨境电商园区建设。支持跨境电商园区建设,对电商园区入驻企业50家以上,当年度线上交易额超2000万美元的,给予园区装修、租金、运营等费用6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鼓励示范创建与模式创新

(六)深化省级电商试点县建设。加快推进省级电商试点项目建设,涉及到省级电商试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省级电商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若涉及与本政策相同内容的,相关奖励标准从高或从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七)推动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示范的电子商务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当年度被认定为浙江省电子商务企业或产业基地等级评定3A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当年度被认定为4A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度被认定为5A级的,再追加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八)强化电商产业园区考核。开展电商园区综合考核,鼓励园区配套人才公寓房,对经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电子商务园区,根据考核结果,按一类50万元、二类30万元、三类10万元给予奖励;对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电子商务基地(楼宇),按一类10万元、二类8万元、三类6万元给予奖励。

(九)积极招引优质电商项目。对当年度引进的县外电商项目,年线上销售额达1亿元、2亿元以上的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积极引进全球知名电商平台服务商,对引进的全球知名电商平台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企业,当年度新增服务本地电子商务交易实绩企业超过30家的,给予奖励15万元;每增加20家,再追加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

(十)创新优化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组织电子商务展会、创业大赛、资源对接会、人才招聘会、考察学习、统计培训等活动,以及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和实践、电子商务大数据服务、电商规划、信用体系建设、跨境电商出口信保、咨询审计服务等。每年安排150万元,用于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生态体系建设。

四、加强电商人才引进与培育

(十一)大力引进电子商务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紧缺人才。对新引进并入选县电子商务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紧缺人才,且与我县电子商务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每人30万元、15万元、6万元补助(分3年拨付,专项用于电商人才购房补助、租房补贴、教育培训等)。符合条件的企业,电子商务领军人才限报1个、高端人才限报1个、紧缺人才限报2个。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引进普通高校毕业生进行培训后免费输入至我县企业从事电商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对中介服务机构给予1000元/人的奖励。

(十二)加快本土人才培养开发。对我县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参加各类相关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经县商务局认定的,按每人培训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乡镇(街道、园区)、电商园区、电商协会聘请有关专家老师或委托专业培训机构,组织20人及以上、培训周期至少6天的电子商务培训,经县商务局认定的,给予800元/人的补贴。

五、附则

每年安排县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本政策适用于我县乡镇(街道、园区)、村(居)、社区以及在我县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本地依法申报纳税的电子商务运营主体、个人、组织或机构。本政策涉及与其他有关政策相同内容的,相关奖励标准从高或从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当年度发生违法行为或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本政策中可享受奖励补助应达到的有关标准的统计从2020年度开始计算。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商务局、财政局负责制定。